为有效防范高处坠落、吊装作业物体打击等安全事故,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水准和员工安全操作能力。连日来,水头镇连续组织并且开展5场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会,累计覆盖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及一线余人次。
培训开班环节,水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黄志坚作动员讲话,他强调,安全生产是公司发展的生命线,要求各企业深刻认识高风险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将培训所学转化为日常操作的规范行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安全责任到位、过程监管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本次培训内容扎实、环节紧凑,采用“理论教学+效果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展开。会上,镇相关负责人就近期安全生产重点任务作出部署。随后,安全生产专家结合典型事故案例,系统讲解了高处作业与吊装作业的安全防护规范与实操要点,深入剖析了安全防护缺失、吊索具老化等事故诱因,并明确了安全带规范使用及吊装作业“十不吊”等硬性要求,拧紧“生产阀”;公安反诈专员开展了“企业安全路 反诈不停步”主题宣传,逐渐增强企业财务风险防范意识,拧紧“财务阀”;派出所民警围绕“福建e体+”智慧警务系统在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专项培训,在提升企业人员管理与应急响应能力的同时,融入反诈知识普及与数字化管理方法讲解,拧紧“员工阀”。培训结束后,还组织了理论测试与情景模拟考核,进一步巩固学习成效,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下一步,水头镇将继续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与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安全标准深度融入公司制作经营各环节,持续夯实全镇安全生产基础,为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现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2025年3月7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磨刀机配电箱、动力柜等设备2处较大危险有害因素未设置触电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针对未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记录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泉州某石业有限公司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案
2025年7月30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泉州某石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供电的配电箱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规范:部分电气线路未套管,时控开关和照明供电强弱电变压器接线排,未进行绝缘保护,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7.2.1条第三款“当导线垂直敷设时,距离地面低于1.8m段的导线条“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针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5年9月23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
针对安排未具备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85000元;
针对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安全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案例充分暴露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漏洞。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范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